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程序
各级部门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下称《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四条 备案复核
信息申请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第五条 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其他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