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委
办公室文件
柳办发〔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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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柳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明确前后任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离任交接事项手续应在接到任免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组织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 领导干部需要交接的主要经济责任事项:
(一)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后尚未实施和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项;
(二)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三)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下级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呈报的各种资料;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工程项目建设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复、招投标文件、工程概(决)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五)任职期末本单位及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债权、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对外投资情况等;
(六)任职期末本单位负债情况,包括银行借贷、征地款、税费等;
(七)任职期末本单位对外担保、抵押、承诺情况;
(八)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九)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交通工具、单位信用卡、电脑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应移交的贵重物品;
(十)其他需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工作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具体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对交接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
(一)在市委常委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下发《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书面通知离任领导干部做好经济责任交接准备;
(二)离任领导一般应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抓紧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填写《柳州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见附件),交接任领导;
(三)接任领导接到《交接表》后,一般应在10日内做好核实工作,并及时将交接具体事项与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联系;
(四)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接任领导的通知后,一般应在10日内负责通知参加交接的监交单位和监督单位,组织交接。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监交,企业由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交,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参与监督。
(五)交接资料经移交、接交、监交三方后,交接双方、所在部门或单位各执一份,并分别抄送纪委、监察、组织和审计部门,作为界定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
县区党政部门、乡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担任正职的县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由县区组织实施,并负责向市委组织部反馈有关情况。
市直部门下属独立核算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向市委组织部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要求:
(一)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接的主要经济责任事项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整理完毕,并根据交接事项编制表册和说明,基建工程事项要说明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要列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说明具体清理催收情况和结果;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的要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离任领导干部核实认定。
(二)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应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交还原单位;离任领导干部个人借款,要归还原单位。
(三)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填写《交接表》,移交、接交、监交方核实确认交接事项并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交接表一式八份,移交、接交、监交方各持一份,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一份。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接任领导干部应当负责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经济责任。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未经组织部门批准,故意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或移交不清,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或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落实,如半个月内仍未办理交接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柳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交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或因交接不清等确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按离任审计程序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移交方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做到移交资料真实、全面、完整、事实清楚。监交方应坚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监交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编制人数少、资金量小、没有下属单位、没有收费职能,且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以离任交接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县区和市直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事项,按有关规定另行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柳 州 市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单 位 名 称 :
交 接 时 间 : 年 月 日
离任领导姓名:
任职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接任领导姓名:
接 任 时 间 : 年 月 日
交 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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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后尚未实施和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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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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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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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下级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呈报的各种资料:
1.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
2.下属单位上报的各类请求、报告等资料。
3.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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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完整的书面材料,包括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报告、相关批复、招投标文件、工程概(决)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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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职期末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债权、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对外投资情况等:
1.离任时资产 万元,任期内增(减) 万元;离任时负债 万元,任期内增(减) 万元;离任时债权 万元,任期内增(减) 万元。
2.任职期末财务报表。
3.其它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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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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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职期末本单位负债情况,包括银行借贷、征地款、税费等。提供债务所涉及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形成原因及时间明细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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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职期末本单位对外担保、抵押、承诺情况:
1.提供担保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2.抵押资金性质及抵押物品明细清单。
3.书面承诺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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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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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交通工具、单位信用卡、电脑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应移交的贵重物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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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有必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工作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费用、领导职数配备的情况。
2.任期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
3.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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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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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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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交人:
(监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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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单位审核意见:
(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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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填写说明
一、交接表应当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
二、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所在部门或单位办理,在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之间进行。
三、交接中不明事项请与柳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2661860)。
四、《柳州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经交接双方签字和注明交接时间后,作为界定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
五、交接表一式八份,移交、接交、监交方各持一份,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一份。
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印发